“狗咬狗”引发“人告人”, 宠物之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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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增多。小打小闹不伤害宠物的健康自然无伤大雅,若是不甚对宠物造成伤害,其中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22年10月某日,原告费某在小区外遛自己饲养的泰迪狗时,此时被告白某也带着自己饲养的柴犬散步,因双方宠物狗均未栓绳,两狗发生撕咬时双方阻止不及,导致被告饲养的柴犬将原告饲养的泰迪咬伤至双侧下颚骨骨折。事后,“肇事狗”主人白某陪同费某将狗送至某宠物医院进行救治,初期治疗被告白某支付费用214元。随后爱狗心切的原告费某又独自先后三次将泰迪狗送至某动物诊所进行救治,累计花费治疗费9400元。就该笔元治疗费用,原告费某要求被告白某承担,但被告表示原告治疗其宠物狗的费用早已超过其宠物的市场价值,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昌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白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在其宠物未栓绳的情况下,应意识到宠物可能存在潜在危险,被告没有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使其宠物咬伤费某的泰迪狗,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原告费某在遛狗的过程中,也没有栓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白某应承担救治狗的费用,但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经济状况等情况,酌情确定白某赔偿费某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