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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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塞尔维亚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塞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塞方相关要求并允许在塞尔维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 四、原料要求 (一)陆生动物源性原料仅来自塞尔维亚,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没有使用因扑灭疫情而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作为原料。卫生证书样本经中塞双方确认,塞方如要变更证书样式,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塞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塞方自主暂停签发卫生证书等措施。